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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审查标准

2016-08-31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总体工作思路要求,结合施工企业资质“简单换证”的实际情况。
  近日,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6〕80号)。
  《通知》提出,审批机关不对各类资质企业应缴纳社保人员(含工伤保险)数量设定最低人数要求。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审批机关不再对其从业人员工伤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新资质标准中某项资质未明确要求建造师和特种作业人员数量的,审批机关不审查该项资质对应的资格证书。
  《通知》整个精神,就是如上文提到的结合施工企业资质”简单换证“的实际情况,一切从简,“简”和“放”已成为当前政府文件的流行词了!同时,虽然这只是北京市的文件,不排除其他省市陆续跟进。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16〕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总体工作思路要求,结合施工企业资质“简单换证”的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标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审批机关不对各类资质企业应缴纳社保人员(含工伤保险)数量设定最低人数要求,企业应如实申报所有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缴纳情况。
  二、在本市工商注册且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审批机关不再对其从业人员工伤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
  三、新资质标准中某项资质未明确要求建造师数量的,审批机关不审查该项资质对应的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B本);新资质标准中相应资质明确要求建造师数量的,审批机关参照该企业每项资质对应的建造师的专业、人数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B本)进行审查。
  四、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时,新资质标准中某项资质未明确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数量的,审批机关不审查该项资质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新资质标准中相应资质明确要求特种作业人员专业和数量的,审批机关参照该企业每项资质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人数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查。
  持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按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明确的特种作业人员工种和人数提交《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批机关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第四条第五项的要求进行审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指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规定的建筑电工、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五、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以下变化的,审批机关应对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A、B、C三类人员)的工伤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验,同时从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中随机抽取企业申报的其他从业人员,核验其工伤保险缴纳情况。
  (一)首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后首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
  (三)因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及经济性质发生变更等需重新核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因企业既有资质项发生增项、升级等变更需重新核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六、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延续(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文件要求执行。
  七、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企业,受理窗口不再给企业开具延期三个月的补正材料通知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系统自动将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标记为已过期,并在我委官方网站同步公示。该类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通过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系统将对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进行自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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